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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张淑贤
2月9日,沪深北交易所宣布优化再融资一揽子措施。本次一揽子优化举措中,沪深北交易所聚焦影响再融资功能充分发挥、各方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再融资机制安排,打通卡点堵点,进一步提高再融资效率;坚持扶优限劣、支持科技创新原则,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坚持把防风险、强监管摆在突出位置,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好”,着力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坚持稳中求进,区分不同情形,稳步有序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主板科创企业迎政策红利
针对科创企业“轻资产、高研发、重投入”的发展特征,此次改革的核心抓手之一是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成熟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扩展至沪深主板,补齐主板科创企业的融资政策短板,回应市场长期以来的诉求。
具体来看,本次优化举措基于沪深两市主板公司类型多元的实际发展现状,契合主板优质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增加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认定标准为实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为最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另外,新规允许符合条件的主板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突破30%的限制,超过部分用于主业相关的研发投入。
这一安排既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优化财务结构提供了空间,又引导资金向研发端集聚,鼓励企业通过再融资加码核心技术攻关,助力主板科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相关指引同日对外征求意见。
差异化松绑融资限制
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状况的创新企业,沪深北交易所推出差异化的融资松绑措施,避免政策“一刀切”,让融资支持真正流向优质创新主体。
沪深北交易所本次推出的四方面举措中,有2项举措重点围绕进一步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创新发展和更好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再融资需求。
进一步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创新发展方面,对经营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具有代表性与市场认可度的优质上市公司,优化再融资审核,进一步提高再融资效率。过程中,将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更好适应科技创新企业再融资需求方面,优化再融资间隔期要求,按照未盈利标准上市且尚未盈利的科技型上市公司再融资,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6个月后,可以启动再融资预案公告等程序。存在破 *** 形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竞价定增、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合理融资,募集资金需投向主营业务。
引导资金向新质生产力集聚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AI+”“数智化”“服务化”成为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路径,不少上市公司开始围绕主业拓展战略性新兴领域,进行技术融合与模式创新。在此背景下,此次再融资优化举措进一步明晰募资投向导向,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与主营业务有协同整合效应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
记者了解到,上市公司这类看似跨领域的投资,只要是围绕核心业务进行的能力升级与生态延伸,具备清晰的技术关联性、资源整合逻辑和效益转化路径,均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例如制造业企业投资智能工厂系统、自动化产线,虽涉足信息技术领域,但直接服务于生产效率提升与成本优化;消费类企业建设智能 *** 体系、数字化营销 *** ,是服务业态的升级,有助于增强用户响应能力;能源、交通类企业布局绿色低碳技术、智慧运维解决方案,是主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这一界定打消了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布局新赛道的募资顾虑,引导上市公司立足主业进行创新升级,同时推动资本市场资金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扎紧监管篱笆防乱象
在提升再融资便利性的同时,沪深北交易所从优化申报流程、强化监管执法两方面入手,既为企业减负提效,又严防融资乱象,维护资本市场融资秩序。
新规明确,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预案披露机制,要求公司简要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步使用计划,将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时点要求调整至申报时,引导上市公司再融资及时决策、及时申报。明确上市公司再融资申报材料可引用已公告内容。优化简易程序负面情形。健全交易所日常监管和再融资审核协同机制,提升审核质效。
在提升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同时,此次优化也对加强再融资全流程监管作了安排。沪深北交易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轮优化把防风险、强监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全链条监管,将统筹好一二级市场平衡,平稳有序推进一揽子举措落地见效。
在前端,加强预案把关,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或公司治理出现重大异常,影响发行条件的,禁止披露再融资预案,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成本,减少“带病”申报。
在后端,再融资完成后,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募投项目进度,与募集说明书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对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擅自延长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等情形的,加强监管,严肃惩处。
此外,本次推出“再融资+控制权变更”监管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发行对象出具公开承诺,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认购,引导上市公司和认购对象谨慎决策,合理融资。后续,将对违反公开承诺的市场主体加大事后处罚力度,形成市场震慑,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变更控制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