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重磅新规全面封堵“小账”顽疾:短期调整或许难免,却依然是行业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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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慧保天下

  银保“报行合一”两年多以后,这一政策再度迎来全新升级,直指行业反映最突出的“小账”顽疾。

  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向各人身险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 *** 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寿险函[2026]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与《银行 *** 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问答(一)》(以下简称《问答》)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65号文以及《问答》要求险企备案银保渠道产品时所报送的数据进一步细化,不仅要注明向银行支付的佣金,还要明确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固定费用等的水平,同时严格禁止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服务费”、向银保渠道专员发放不合理薪酬激励,跨渠道调节费用等变相抬高佣金水平(详见文末解读)……一系列举措都旨在通过费用的精细化,管理责任的明确化,加强险企内部控制,进一步降低银保渠道实际费用水平,倒逼行业费用管理再升级,彻底铲除“小账”生存空间。

  新规一出,立刻在市场上引发高度关注,有人惊呼“银保渠道再迎大变局”,新规将彻底重塑险企、银行合作逻辑,也有人称,短期调整难免,但这依然是当下“最正确”的选择,中小险企到了必须改变业务模式的时刻。

  追溯银保业务发展历史,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受政策影响很深的渠道,每次调整背后几乎都有政策在牵引,而每次调整之后,银保渠道总能迎来又一次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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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封堵银保“小账”,渠道短期阵痛难免,却是长期发展“最正确”的选择

  实施两年多,银保“报行合一”对行业的正面影响显而易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愈演愈烈,这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小账”问题。

  “小账”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客户利益,也违背了金融业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的大趋势,不只对于保险业危害甚大,对于银行业的腐蚀也不容忽视。

  “报行合一”再升级,封堵银保“小账”对行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改变银保渠道业务模式,而改变总是艰难,有业内人士直言,银保渠道短期“阵痛”在所难免,但长期来看,这是银保渠道长期健康发展的“最正确”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有业内人士指出,银保业务,是一个涉及险企、银行、客户等多方的业务场景,利益链条很长,长期的业务惯性之下,“跑冒滴漏”的问题很难彻底封堵。

  监管似乎也已经为此做好了进一步调整的准备,值得注意的是,伴随65号文发布的《问答》,标题是《银行 *** 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问答(一)》,这意味着将来有可能还会出现(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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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费用管理精细化,险企、银行重塑合作逻辑,中小险企必须放弃规模执念

  65号文及《问答》的核心是推动银保费用的精细化,而“费用”恰恰是过去多年,银保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在银保费用管理愈发精细化的当下,险企亟待重新发掘银行需求,重塑双方业务合作的价值基础、激励机制。

  有业内人士表示,受限于自身的产品服务体系,银行并不能满足其客户的所有需求,这是其与险企开展合作,销售保险产品的最原始动力所在,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小账”的消失而有所改变,当原有的费用激励效应减弱,保险公司须更立足于银行角度去挖掘其潜在需求。

  相较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独有的风险保障功能、长期的资金管理功能等,依然无法被取代。同时,由于保险业尤为注重“客户经营”与“医康养服务生态布局”等,能在很大程度上去填补银行的服务短板,这些都是双方进一步深度合作的结合点。

  有业内人士预测,在“报行合一”再深化,费用进一步精细化的时代,险企和银行的合作将从简单的代销、费用驱动,转向基于客户资源与专业服务能力的深度融合。

  这同时也对险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考量险企,将从目前的“费用”“收益率”等转向品牌、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能力、投资能力等。

  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尤其需要尽快转变发展理念。中小公司在银保渠道的困境非因“报行合一”而起,也不会因为“报行合一”而消失,中小公司必须放弃与大公司“硬碰硬”的发展理念,避其锋芒,在细分领域去发掘自己的优势。这很难,却是唯一的破局之路。

  附:详解65号文、《问答》

  银保产品报送数据进一步细化,通过费用精细化,彻底堵住“小账”漏洞

  根据此前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备案银保渠道产品,主要报送附加费用率、佣金率两项数据,较为简单,但以后,其报送的数据则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根据《通知》:

  一、保险公司报送银行 *** 渠道备案,要按照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要求,分别报送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固定费用等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展银行 *** 渠道业务,要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发生费用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

  这意味着此前笼统的费用报送被拆分为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固定费用等,保险公司须如实报送,并按照备案水平去执行费用政策,再也不能通过“小账”方式,实质抬高佣金水平。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费用账目的“阳光化”,支持合理的费用支出,同时杜绝各种见不得光“暗箱操作”,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银保渠道乃至整个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严禁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额外支付费用,险企须强化银保专员薪酬激励管理

  为便于行业理解《通知》,监管同时配套下发了《银行 *** 渠道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问答(一)》(以下简称《问答》),针对政策初步落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通过该《问答》,也可以看到,监管在尽可能堵住所有常见漏洞。

  针对很多险企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支付额外费用的问题,《问答》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向银行 *** 渠道支付佣金费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 *** 渠道支付除佣金以外的、与银行 *** 销售活动相关的各种费用”。

  针对很多险企通过向银保专员发放不合理超额薪酬激励的方式,《问答》也全面喊停,要求既要确保银保专员正当权益,又要杜绝薪酬激励挪作他用。

  针对临时激励方案的制定、管理等, 监管则要求保险公司要据实列支激励方案各项费用支出,其中,向银保专员支付的报酬和奖励要纳入银保专员的薪酬管理,且激励方案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实施,进一步压实险企高管管理责任。

  针对险企以业务推动活动的名义套取费用的问题,《问答》要求实施台账管理,逐项记录并附相关凭证,确保真实合法。同时要求将业务推动活动费用计入培训及客户服务费,银保专员为提供银行 *** 渠道服务而垫付的费用,也计入培训及客户服务费,而不得将相关款项以银保专员薪酬名义发放。

  针对险企跨渠道调节费用的问题,《问答》要求“银行 *** 渠道与其他销售渠道联合开展业务推动活动等发生的共同费用,须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不得以不分摊或少分摊等方式向其他渠道转嫁费用”。

  针对银保渠道分摊的固定费用,《问答》要求按照经备案产品的精算报告执行。固定费用的项目、定义、分摊原则、范围、 *** 等,可参照精算师协会《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执行,相关事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针对“保险公司可否调剂使用费用结余”的问题,《问答》明确险企“不得将佣金、培训及客户服务费等结余的费用,调剂用于发放银保专员薪酬”。

  压实险企管理职责,监管将通过“现场检查”督导政策落地

  好的政策落地,离不开险企强有力的执行,以及监管层面的有效督导。《通知》除要求费用细化外,另外一项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压实险企责任,明确监管职责等,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落地有声。

  三、保险公司要强化费用真实性、合规性和精细化管理,将“报行合一”合规管理纳入内部考核与问责机制。保险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报行合一”情况报告。总经理对“报行合一”工作负责,总精算师对产品设计负责,财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相关事项负责,分管银行 *** 渠道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 *** 渠道费用支出、业务推动活动开展的真实性、合规性管理负责。各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分支机构“报行合一”工作负责。

  四、各金融监管局持续开展“报行合一”现场检查,有力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建立“报行合一”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行业通报机制,并及时向保险总公司及其法人机构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这意味着,险企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银保渠道高级管理人员等都需要为费用支出、活动开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一旦发现违规,监管部门可以此为抓手,实施处罚。

  而各地的金融监管局则将通过现场检查、行业通报等方式,进一步敦促险企将政策落实到位。